第一条 歌厅服务对象为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不对在校学生和校外人员开放。
第二条 凡进入歌厅唱歌,须集体组团,一般在8人以上、30人以下,由召集人在工作日内提前到校工会分管人员处办理申请手续,持申请单在教职工之家开放时间内娱乐。
第三条 在歌厅进行歌唱活动时,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遵守作息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娱乐,不得随意超时。
第四条 爱护室内设备设施,轻拿轻放,不得挪动、拆卸固定设施设备,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须照价赔偿。
第五条禁止非专业人员进入控制室,对出现音质音色、接触不良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由专业人员调试修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条 讲求秩序,文明礼让,不相互争执争抢;讲求场内卫生,不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垃圾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酗酒。
以上条款请自觉遵守,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