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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工作
湖南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9-03-18 点击次数:

    (2011413    湖南省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四条  在湖南省境内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津、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八条   大力加强女职工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九条  推进职工家庭文化建设活动,推广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家庭。  

    第十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十一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省、市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作为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七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本地本单位女会员(或女职工)占会员(或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八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中层正职待遇。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分别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是企业职代会主席团、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 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届中增补和免职的委员,需提请下次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要重视选拔素质高、能力强、具有开拓精神、热爱女职工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各级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工作部门,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通本职业务、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基地。要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女职工干部组织女职工、宣传女职工、教育女职工、服务女职工的本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常委和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反映基层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落实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各级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在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中单列。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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