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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9-01-05 点击次数: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的规定,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会员代表

第一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个别特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业。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以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的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  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第九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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