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是指由本校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性文体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对教职工文体协会实行备案登记制,并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一)负责协会备案登记工作。
(二)组织各协会年度评比表彰。
(三)按相关政策给予协会一定的经费支持,支出范围为协会活动支出,包括训练、交流、比赛、培训和研讨等费用。
(四)扶持协会发展,保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会员自发成立协会,经校工会备案登记,可获得校工会的相关支持。协会备案登记,需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学校政策规定和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协会章程,并保证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有10个以上个人会员,包括会员花名册和入会缴费单据。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可以联系的办公场所,包括协会匾牌。
第五条 协会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校工会报送当年的工作报告(含会员变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 备案变更
各协会依照协会章程进行协会换届、修改协会章程或变更负责人、联系地点等,应及时到校工会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第七条 备案撤消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校工会办理备案登记撤消手续: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主观、客观不具备活动开展条件。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协会,其备案自动撤消:
(一)通过制订协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会、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开展危险性活动。
第九条 协会的监督管理
(一)工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的备案登记。
2、对协会进行年度检查,指导其工作。
3、对协会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协会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二)协会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工会文体科的监督管理。
(三)协会开展活动,必须在章程规定内,按照协会活动开展的组织程序进行,协会不得刻制公章。
第十条 年度评比表彰
(一)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上旬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4月30日前结束。
(二)年度评比表彰的主要内容包括:活动开展情况;经费管理和收支情况;取得的重要成绩;负责人履职情况。
(三)表彰名额和金额。名额根据各协会具体活动情况而定;金额根据校工会相关文件执行。
(四)年度评比表彰时应提交的材料。评比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评比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经费预算;评比年度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说明。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