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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会民主选举暂行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9-03-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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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和完善工会民主选举制度是改革工会干部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的基本途径。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全总书记处《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和中央同意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选举原则 

  1、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必须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委派和指定。 

  2、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按工会章程规定的任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时,应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3、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工会选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程序,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举人能正常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5、会员和会员代表对工会领导人有监督的权利。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自己民主选举的领导人有罢免的权利。 

  6、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把竞争机制引进工会选举作,使会员中的优秀人才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会员都有自荐、推荐或被推荐为候选人的权利。 

  二、换届选举的思想和舆论准备工作 

  1、向会员群众宣传工会的职能和任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民主选举的意义、方法及要求,工会领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等。 

  2、依靠会员群众自下而上总结本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并作出评价。 

  3、及时解决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具体思想问题,保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期召开和顺利进行。 

  三、代表的产生和资格审查 

  1、根据全总《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代表名额,选好会员代表,注意代表的素质和广泛的代表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同。代表任期内因违法失职或工作单位变动,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撤换和补选。 

  2、基层工会的会员代表由工会小组或以车间、科室分会为单位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召开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级工会派出机构所属工会组织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组织所属工会组织协商,将名额分配到所属地方或基层工会,由该工会召开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3、各级工会机关负责干部,需选为本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者,应由本级工会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对象,推荐到有关地方或基层工会选举产生。 

  4、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5、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名额由工会委员会确定,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6、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未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和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代表,有权撤销其代表资格,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7、在代表资格审查中,如原选举单位的群众对所选代表的问题反映强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责成选举单位认真调查,对不符合代表条件者,允许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撤销或调换代表人选。 

  8、工会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有效或无效。 

  9、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审定出席代表大会的合法代表人数。 

  四、候选人的酝酿推荐 

  1、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候选人推荐对象需具备下述条件:(1)拥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2)事业心强,热爱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3)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服务,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敢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4)年富力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懂生产、业务和管理。 

  2、委员候选人预备对象的推荐方式有:(1)会员推荐;(2)下级工会推荐;(3)同级党组织推荐;(4)上届工会委员会推荐;(5)上级工会推荐;(6)会员自荐。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对象,均要自下而上反复酝酿,逐级筛选,由同级工会委员会集中并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在此基础上,对工会正、副主席候选人预备对象,地方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与同级地方党委考察、协商,提出推荐名单;基层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考察,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提出推荐名单。 

  4、各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5%一10%。经上级工会同意设常委会的常委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人数。正、副主席候选人原则上应多于应选人数;如实行等额选举,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五、选举工作 

  1、选举前,必须根据工会章程和全总的有关规定,确定委员会届期和委员、常委、正副主席、经审委员、正副主任名额。拟定具体选举办法。选举办法须交各代表团、组讨论或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实施。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进行。 

  3、大会选举工作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会员人数少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不设主席团,选举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由各代表团、组酝酿提名,经代表大会表决产生。 

  4、实行工会代表大会和职代会“两会结合”的基层单位,为了便于工会承担职代会的工作任务,一般应先开工会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和审议上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选出新的一届工会委员会,然后再组成职代会主席团,主持和领导职工代表大会。 

  5、候选人预备名单必须由各代表团、组协商酝酿,并提交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正、副主席、常委由委员会选举的,其候选人须经全委会讨论通过,方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在讨论通过时,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6、大会主席团或上届工会委员会应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负责向代表或会员介绍候选人情况。也可由候选人,特别是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上与选举人见面,发表讲话,并对会员代表的提问进行答辩和对话。 

  7、大会选举监票人员若干名,在大会主席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或上届工会委员会(召开会员大会的)的领导下负责大会选举的监票、计票工作,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8、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主席、副主席可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9、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经审委员、正副主任,必须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其名额可暂作空缺,待以后按照民主程序补选。如果当选人数太少,不便于工作,则应由会员或代表自下而上重新酝酿确定候选人,再进行投票选举。代表大会落选的候选人不得再在本次大会和本届委员会任期内重新以其他形式补选为委员或正、副主席。 

  10、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列,得票相同的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11、基层选举时,为保证应到选举人参加投票选举,对不能离开岗位者,可设流动票箱,由23名监票人到生产、工作现场组织投票。 

  六、报批手续 

  1、工会进行换届改选,一般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召开前一至两个月内,向上一级工会写出换届报告,并报送同级党委。报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规模、议题、选举方法、委员会、常委会、正副主席和经审会及其正副主任的组成方案,以及上述候选人预备名单、推荐过程等。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在二十天内予以批复。 

  2、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正副主席和经审委员会委员、正副主任的选举结果,均由本级工会报上一级主管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不含未授予审批权限的派出机构)审批。选举结果如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不履行审批手续的,上级工会不予承认。 

  3、上级工会将选举结果的批复抄送该工会的同级党委、行政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将正副主席纳入同级干部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七、监督、罢免与补选 

  1、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领导人,任职期间接受选举人和会员群众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基层工会正、副主席每年应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自己的工作,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由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投信任票,以利改进工作和作风,并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和产业工会领导人也应参照上述作法,定期由工会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2、会员、会员代表或委员对不称职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工会领导成员有权要求罢免。罢免的程序应是:十分之一以上的选举人提议,提交原选举机关(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经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生效。 

  3、各级工会正副主席出现空缺时,在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后可从副主席或委员中确定代理人选。代理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在代理期间,应由原选举机关补选。各级地方或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可试行替补制,委员是基层主席的,由该基层新任主席替补;是产业工会领导人的,由该产业新任领导人替补;是地方工会领导人的,由该工会新任领导人替补。 

  4、凡替补的委员均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确认,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八、其他问题 

  1、凡民主选举产生的正副主席(包括当选的工人和一般干部)在任职期间,按1985年省委组织部29号、省总70号文件精神,均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新当选的工会领导人,如原职务、待遇高于现任职务待遇时,应保留其原职级待遇不变。、 

  2、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选出后,应将委员名单通知行政方面。行政方面应根据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决议,解除需要脱产的工会专职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或生产工作。 

  3、凡民主选举的工会领导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随意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时,应与同级党政协商,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 

  4、各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不宜兼任工会正、副主席。配备工会专职干部的基层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一般也不宜兼任工会正、副主席。 

  5、为了保障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给予批评教育或会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用威胁、欺骗、贿赂、诽谤、诬陷等手段,操纵、干扰、破坏选举或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虚报选票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3)对控告选举中违法乱纪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工会干部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6、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联合制、代表制的工会组织。 

  7、本办法如与全国总工会新制定的工会选举办法发生矛盾时,按全国总工会的新规定执行。 

  8、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总工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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